(2021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5號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失信約束機制,加強信用監管,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公開信息、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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