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根據2022年3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和便民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示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實施主體、程序、期限(包括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期限)、收費依據(包括收費項目及標準)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
第五條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