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