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8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