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令第40號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排放召回,是指機動車生產者采取措施消除機動車排放危害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排放危害,是指因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
第四條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產者。
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