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準的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五條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