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