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1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市場風險,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有效識別管理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平,及時監測償付能力狀況,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做好資本規劃,確保償付能力達標。
第五條中國銀保監會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