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8號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舉報,請求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查處職責,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舉報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舉報人,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