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證監會令第64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30日證監會令第177號《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的長期投資理念,保障基金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金評價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進行評價并通過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適用本辦法。
基金評價機構僅通過非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不適用本辦法。但該機構應當與使用基金評價結果的對象簽訂協議,禁止對方對結果進行公開引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金評價業務,包括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基金的投資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