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令第178號公布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可轉債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轉讓、信息披露、轉股、贖回與回售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可轉債,是指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三條?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