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8年10月10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30日《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將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