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0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煤炭檢驗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提高進出口煤炭質量和促進煤炭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煤炭的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煤炭的檢驗監管工作。
主管海關按照職能分工對進出口煤炭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海關對進口煤炭實施口岸檢驗監管的方式。
第二章進口煤炭檢驗
第五條進口煤炭由卸貨口岸海關檢驗。
第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