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5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發布根據2020年7月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以下簡稱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
第三條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和使用海員證。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一管理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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