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第27號發布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和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包括在港區內裝卸、過駁、倉儲危險貨物等行為。
第三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港口經營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