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交通運輸部令第41號發布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行為,推進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以下統稱民航企業),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油料企業和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運輸機場民用部分)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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