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資委審計〔2021〕372號
各監管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嚴肅財經紀律的決策部署以及加強國有資產監督防流失的要求,推動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及相關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審計中介機構)規范執業,切實保障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范監管企業審計中介機構管理明確如下意見:
一、本通知所指審計中介機構是指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監管制度規定和要求,為保障企業財務決算、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改制相關資產權益等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而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
社會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人員福利精算機構等。
二、監管企業應當有效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審計中介機構管理中的作用。監管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