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年第32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經第3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小鵬
2021年11月19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四)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五)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