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郵發〔20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郵政代辦所的監督管理,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家郵政局制定了《郵政代辦所監督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郵政局
2021年3月29日
郵政代辦所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代辦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郵政代辦所,是指郵政企業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依法委托其他主體(以下簡稱代辦方)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代辦所視同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