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59號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易會滿
2019年10月18日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