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4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財政狀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準,實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