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用于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運行的經費、資產、能源資源和后勤服務等事務。
第四條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有力、厲行節約、高效務實、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