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0號公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第三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監測行為,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監測,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等監測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對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