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