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法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