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號公布根據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修訂)
第一條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