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規范政務數據使用,保障政務數據安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政務數據資產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產,是指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建設、管理和使用的各類業務應用系統,以及利用業務應用系統,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直接或者間接采集、使用、產生、管理的文字、數字、符號、圖片和視音頻等具有經濟、社會價值,權屬明晰、可量化、可控制、可交換的政務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