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監測企業投資活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障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見《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以外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計劃局)和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局)。
第四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省屬企業的投資項目、跨設區的市的企業投資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