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國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是指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軍工單位等涉及國家安全的重點要害單位周邊安全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安全控制區域,是指為了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點要害單位安全,在其周邊一定距離劃出的建設控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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