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