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除政府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適用本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