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與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從根本上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逐級對安全生產的行政監督和有關行政部門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