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污許可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并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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