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根據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規范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涉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涉及企業行政執法活動的審批制度和工作規范,明確涉及企業行政執法流程,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將行政執法活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