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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