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根據2008年5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能力,有求職要求的勞動者。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及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中工作的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