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及時預防與處置醫患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患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因醫療、護理等執業行為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患糾紛的預防和人民調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法及時處置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