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使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開展業務活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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