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20〕1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全面整合相關法規,形成《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見附件1),并廢止部分規定(見附件2)。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收到本通知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附件:1.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
2.廢止規定目錄
外匯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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