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公布2022年1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0號修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整體監督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