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合法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依法獲得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服務或者許可的權利,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行為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條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