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公布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第一次修訂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號第二次修訂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號第三次修訂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相關規定執行。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