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杭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10-11-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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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自199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市轄縣、市)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獨立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地方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國有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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