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減少違法行政執法與行政不作為的發生,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者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具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