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分別簡稱單位、職工)。
第三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