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促進核電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核電廠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核事故應急(以下簡稱核應急)管理、規劃管控、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等環境輻射防護工作。
第三條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衛生、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監督管理和事故應急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