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根據1998年5月3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以下各類醫療機構: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