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的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經依法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