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本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本省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