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辦法
發布日期:2005-10-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關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1。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目標分解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以及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必須依據國家煤礦安全規程、規范和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實施。

2。煤礦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省屬煤礦必須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生產礦井必須設有負責通風安全管理的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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