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關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1。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目標分解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以及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必須依據國家煤礦安全規程、規范和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實施。
2。煤礦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省屬煤礦必須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生產礦井必須設有負責通風安全管理的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安 ……
